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职工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 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本制度适用学院于全体教职工,包括在岗在编教职工、实习生以及在校工作的其他人员。
二、负面清单范畴(禁止和限制行为)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公开场合或在网站、微博(群)、微信(群)、贴吧(群)、 支付宝群、QQ(群)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4.违反保密制度,公开泄密。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6.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二)教育教学方面
7.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8.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9.育人意识淡薄,对学生缺乏关爱、缺乏爱心和耐心;不尊重学生人格,有谩骂和歧视学生的行为;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闻不问。
10.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包括与学生谈恋爱);向学生散布不良思想和言论;向学生和家长索要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1.未经学校批准,随意停课(含未经批准的相互调课)或调整教学计划。
12.课前不认真备课,上课无教案;上课不遵守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接打电话(玩手机)、随意进出教室;不能认真组织课堂教学,教育方法和手段落后;课后不认真批改作业,无教学反思。
13. 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4.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15.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16.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17.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18.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19.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损毁他人等。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20.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22.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23.工作作风漂浮,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其他工作。
24.违反工作纪律(上下班不打卡),旷工(误课、不假不归、擅离职守)等。
25.违反学校规定,未经学校批准的兼职兼薪。
26.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27.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模)、评先、入党、选拔班干、研究生推免(就业)、奖(助、贷、补)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28.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29.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30.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院各职能部门、各教学部门等二级单位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群工作部为复核督查单位。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党群工作部,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党群工作部。
3.党群工作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4.根据复核结果,党群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院。
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督查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
属于学术范围的,征求院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5.分管院领导批准处理意见,或视案件严重程度,根据议事规则提交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审议决定。
6.党群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8.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党群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群工作部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二)对教职工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对实施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的教职工,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职务提升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学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参照其规定作出),同时给予减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情节轻微或一般的,书面检查、约谈;
情节一般但影响较大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情节较重或影响重大的,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是中共党员的,还要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还须报请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各部门党支部、行政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 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学院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各部门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
对各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贵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
2.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它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方式为扣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并依据情节轻重,同时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方式。
五、本制度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